盗窃车牌敲诈钱财如何定性 关键是对“牵连犯”的认识和理解
案情:犯罪嫌疑人郑某偶然听说盗窃车牌可勒索钱财,遂决定仿效。他准备了铁钳、螺丝刀、透明胶带等工具,又购买了手机卡,并用假身份证开设了银行账户。2004年7月至12月间,郑某先后多次趁夜深人静之机,用铁钳、螺丝刀将他人汽车的前后车牌撬掉后盗走藏匿起来。然后,用透明胶带把自己事先写好的纸条贴在车门玻璃上,纸条上写明:“如想要回车牌,请汇200元钱!”等内容,并把手机号码及银行账号写在纸条上。不少车主因补办车牌手续复杂、费用也不低(约200余元),不得已答应郑某的要求汇钱,换回车牌。就这样,郑某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连续作案30余次,盗窃各种车牌共计60余块,价值7000余元,以此勒索钱财4000余元,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分歧意见:在此案的处理上,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构成敲诈勒索罪。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藏匿他人车牌,并以此要挟车牌所有者,利用其怕麻烦的心理索取钱财,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构成盗窃罪。郑某勒索钱财、盗窃他人车牌属牵连行为,应择一重罪即盗窃罪处理。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关键是对“牵连犯”的认识和理解,如果弄清了这个问题,则本案的定性问题迎刃而解。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如果行为人有数个犯罪目的,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数个犯罪,则不构成“牵连犯”;2.实施了数个行为,且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即牵连犯的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之间须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3.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相同罪名不能构成 “牵连犯”;4.处断原则为“从一重处断”。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郑某的行为即属于典型的“牵连犯”:一个犯罪目的,就是“利用车牌勒索钱财”;围绕这个犯罪目的,郑某实施了“准备工具、买手机卡、设立银行账户及盗窃隐匿车牌、留纸条”等数个行为,这些行为互相联系共同为了“勒索钱财”这个犯罪目的服务,是 “勒索钱财”的方法和手段;其中,“盗窃隐匿车牌”行为触犯了盗窃罪,“以车牌勒索钱财”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在确定本案是“牵连犯”之后,让我们再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处断”来对郑某的行为进行定性。如前所述,郑某触犯了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其中,盗窃数额为7000余元,敲诈勒索数额为4000余元,均属于“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比较而言,盗窃罪的法定刑除主刑之外,还包括附加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重于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因此,对郑某应按盗窃罪处罚。
#p#副标题#e#
- 商业资讯网,企业推荐榜信息平台 河南郑州葛晓波律师解析贪污受贿罪案例:从五年到三年,靠专业技术抠定性,打掉重罪。
- 泉州市工伤事故纠纷怎么处理?比较专业的工伤事故纠纷律师林惠文结合罗某工伤获赔办案经过,普及工伤维权法律常识
- 马恩杰律师解析:网恋诈骗如何维权?
- 郑州基层职务犯罪完整复盘,经验丰富的贪污受贿案件律师葛晓波详解陈某兴村委副主任贪污拆迁安置款案件阅卷沟通与庭审辩护实操技巧
- 郑州无罪刑事诉讼办案实录:经验丰富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拆解刘某母女合伙经营侵占自诉案,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
- 10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主犯获刑一年四个月
- 19名涉台人员团伙电信网络诈骗案金额核减辩护
- 诈骗医保基金案金额拆分辩护
- 2026年8月河南郑州诚信可信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案例分享:L 某涉妨害公务获不起诉,完整办案流程深度拆解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口碑好的无罪刑事诉讼律师葛晓波|王某涉诈骗争议案情复盘,详解刑事无罪辩护实务办案经过
- 2026年7月河南郑州经验丰富的葛晓波律师详解张某受贿涉案始末,职务犯罪案情复盘与辩护实务经验剖析
- 诈骗罪500余万成功撤案实录——郑州刑辩律师蔡旭昌实战解析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实战案例分享,张某夫妻恶意隐匿财产致案件终本,多方查控线索重启执行全额回款
- 2026年7月包头李玉会强制执行案例分享:建材企业胜诉回款,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化解公司无财产执行困局
- 2026年7月张家口专业靠谱王世忠律师案例分享:庞某6400万房产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化解开发商债务查封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