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成功为车主索要保险赔偿金210000元
发布日期:2015-06-25 作者:蔡亚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22日上午11时许,在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延长线上五甲塘湿地公园旁湖南六建发生云AD××××混凝土运输车(车主:孔某某)与李某某的撞人事故,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撞人事故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官渡派出所认定为云AD××××混凝土运输车负全部责任。
孔某某原告与李某某母亲等人在两被告保险派员在场参与处理并经两被告同意后于2013年1月5日签订赔偿协议并支付其款项615000元。原告孔某某所有的云AD××××混凝土运输车于2012年6月26日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处办理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其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拾万元整),于2012年5月25日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云南分公司处办理了交强险,其限额为110000(大写:壹拾壹万元整)。孔某某在对死者家属做出赔偿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了孔某某,但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仅赔付了孔某某290000元,对剩余210000元拒不赔付。
律师介入
在接受孔某某委托后,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进行了协商。协商未果后,作为孔某某的代理人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庭,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判决结果
五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出险后,被告应按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承担理赔责任。本案原告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615000元后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500000元,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被告在支付了原告保险赔偿金290000元后,对剩余保险赔偿金210000元未支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孔某某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10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25元由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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