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5-06-16 作者:李文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王XX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王XX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一、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交警队对本次交通事故所出具认定书的认定,被告周XX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强行冲撞,其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长沙市开福区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王XX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不应该承担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中,被告周XX只承担了原告的医疗费,而拒不赔偿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是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通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有2014年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根据,有损害事实基础,有法律依据,是合理、合情、合法的,望法庭支持。
三、请求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周XX曾于2013年7月XX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所以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李文 律师
2014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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