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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最大化

发布日期:2015-06-03    作者:郑海祥律师
2013823日,委托人徐某某、叶某某夫妇与某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一份,参加由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201393日,旅游公司雇佣的青海青藏国际会务中心青A20856号大型客车,在青海境内发生造成1人死亡、39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本人代理的委托人徐某某、叶某某夫妇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经鉴定,徐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叶某某构成两个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地在青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的诉讼应当在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即青海法院起诉,而且,根据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十级伤残的赔偿为七万多(残疾赔偿金),分析本案案情,结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本律师选择按照旅游合同纠纷起诉,在当事人(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并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赔偿标准主张权利,法院判决旅游公司赔偿徐某某269787.71元,赔偿叶某某309053.65元,详见【(2015)衢柯民初字第53号】、【(2015)衢柯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徐某某的赔偿金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04436元、残疾赔偿金为104436元,合计208872元,如果按照交通事故主张权利,则这一项赔偿款为7万多元,差额为13万多元;叶某某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为125323.2元,残疾赔偿金为125323.2元,合计25646.4元,如果按照交通事故主张权利,则为8万多元,差额为17万多元。本案的可取之处在于为委托人减少了诉讼成本,争取了最大的利益,较好的履行了律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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