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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服饰报社副总编截留120万广告款被判11年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北京二中院向经济日报发出司法建议,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44岁的原中国服饰报社常务副总编辑俞荣民,利用职务便利,截留、侵吞单位130余万元广告费。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十一年有期徒刑;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发还中国服饰报社。同时,二中院还针对该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该报的主管单位经济日报报业集团发出司法建议函。

    2001年11月至2004年2月,俞荣民在担任中国服饰报社常务副总编辑期间,及调离中国服饰报社到服装时报社任职后,利用在中国服饰报社主管该报社广告工作的职务便利,对广告客户谎称,其和他人合作注册成立并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宝藏广告有限公司是中国服饰报社的广告代理公司,将浙江海魂服饰有限公司陕西班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中山国际休闲服装节组委会、宁波豪鹰服饰公司、珠海威丝曼服饰有限公司及林建安等客户应付到中国服饰报社的广告款共计135.7万余元,私自截留转入北京宝藏广告有限公司。后俞荣民以“组稿费”等名义,支付给中间人好处费,将120余万元非法占有用于其个人挥霍。2005年2至4月,俞荣民退出赃款43万余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俞荣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坦白大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出部分赃款,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二中院在审理该案中发现,中国服饰报社对刊登广告及收取相关广告费管理混乱。俞荣民作为常务副总编辑、社委会成员,既主管广告业务又分管一部分采编业务,而报社对其工作无任何监督、制约机制。俞荣民在将中国服饰报应收取的广告费私自截留至北京宝藏广告有限公司的同时,还时常向广告部有关人员谎称有的广告费计入采编部门栏目的收入,或者谎称某广告是赠送客户的,不用收取广告费等。而广告部人员则听信俞荣民的解释,按照俞荣民所说的用途将应收取的广告款销帐或不记帐,并不再审查应收广告费的真实去向。此外,中国服饰报对广告合同的签订没有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二中院向中国服饰报社的主管单位经济日报报业集团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该单位加强对下属报社工作人员的教育,从案件中吸取教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堵塞漏洞,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并希望经济日报报业集团将处理意见函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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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宣判后,俞荣民未提出上诉。

    中国法院网 白波 张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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