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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仇恨前夫冲动杀死6岁亲子 被判死缓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三峡库区的毛桂兰杀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毛桂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1995年毛桂兰跟随乔光清从云南省弥渡县来到重庆市巫山县,两人结婚后于1999年10月生下乔某(本案被害人,男,时年6岁)。2004年毛桂兰与乔光清离婚后在外打工。2006年6月6日,毛桂兰从外地回到巫山县乔光清家,与儿子乔某住在一起。

    6 月9日上午10时许,郑某(乔光清的女朋友)到乔光清家与毛桂兰发生争吵、抓扯。当晚10时许,毛桂兰认为乔光清不照顾儿子乔某,再想到婚姻家庭琐事,产生杀死儿子的念头。毛桂兰立即从厨房拿一把砍刀,趁乔某熟睡之机,砍了乔某颈部一刀后又用浴巾捂乔的口、鼻,致其当即死亡。毛桂兰作案后,换下带血的衣服,出门乘摩托车到河坝,又乘摩托车回到乔光清家楼下时被人发现,后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桂兰因婚姻家庭矛盾,故意将其儿子乔某杀死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经审查,被告人毛桂兰在侦查阶段供称其因为乔光清不照顾儿子乔某,想到这些事情心里就特别烦,因冲动而杀死乔某,其杀人动机为何并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毛桂兰从河坝回来时有投案的想法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毛桂兰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即使有想法,也没有付诸行动,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毛桂兰认罪态度好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该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毛桂兰的认罪态度,一审法院决定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中国法院网 徐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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