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和男友同居 父母急敲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荣某、荣男、刘某因犯敲诈勒索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荣某和刘某的女儿小荣与儿子荣男一直在顺义区打工。期间,小荣与被害人王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一次荣某某整夜未归后,荣男得知其妹在王某某处过夜,便通知了父母。2006年8月9日至10日间,荣某夫妇和荣男以王某某与小荣发生性关系为由,采用要挟手段,强行向王某某及其家人索要人民币2万元,后实际得款1万元(已起获并发还)。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荣某、刘某、荣男强索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三被告人有犯罪未遂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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