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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萌生杀机 父亲逼迫14岁儿子投毒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梁绍林,因与亲戚有一点小矛盾而怀恨在心,为了报复,竟然逼迫14岁的儿子投毒杀人,落得害人害己的下场。2007年1月16日上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都安县举行宣判执行会,对梁绍林宣布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和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将其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4年6月的一天,梁绍林妻子的堂哥石忠汉登门商量卖木材一事,谈话中因一言不和,梁绍林与石忠汉发生争吵并且打架起来,梁绍林非常气恼,扬言要毒死石忠汉全家。2005年1月底的一天,梁绍林得知石忠汉要在 2月2日为去世的母亲“脱孝”(农村习俗),请其岳母梁某等人在梁家帮做豆腐,于是萌生毒死石忠汉全家的恶念。

    2005年2月1日上午,梁绍林将一包“毒鼠强”老鼠药交给儿子小梁(1990年11月15日出生),吩咐他秘密将毒药投放在石家豆腐中。儿子开始不从,梁绍林威胁其儿子说:“如果不拿去投放,晚上回来就剁碎你丢到沼气池中。”儿子在父亲淫威逼迫下,只好屈服,接下老鼠药。当天中午,儿子以帮工的身份到石家,取得黄豆粉和石膏粉,在送往梁某家的途中,偷偷地在石膏粉中下毒,然后交给梁某。2月2日上午,石忠汉到岳母家取回已经做好的豆腐,前来帮工的黄某等3人吃了下毒的豆腐后,1人当天毒发身亡;1人治疗后未愈, 2月17日身亡;1人重伤。

    案发后,梁绍林父子于2006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

    2006年3月6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梁绍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儿子小梁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45234.36元。

    宣判后,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小梁是本案的胁从犯,导致对小梁量刑过重。

     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梁绍林因琐事与石忠汉发生矛盾后,威逼儿子小梁拿“毒鼠强”老鼠药投放到石忠汉做豆腐的石膏粉中,造成3人吃了下毒的豆腐后,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梁绍林、小梁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15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共同犯罪中,梁绍林是主犯;小梁是在梁绍林的胁迫下犯罪,是胁从犯,小梁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其认罪、悔罪,应当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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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梁绍林、小梁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小梁的量刑,改判被告人小梁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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