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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出狱门 拒不执行再坐牢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黄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赔偿伤者损失11万余元。刑满释放后,黄某却“人间蒸发”,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2007年1月8日,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以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的判决生效后,黄某后悔不矣。

    2002 年12月29日,黄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桂萍双下肢瘫痪,经交通警察认定,黄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03年6月23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赔偿李桂萍经济损失11.4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同时判决黄某赔偿李桂萍护理费按每天8元计算,每六个月支付一次,自定残之日起至李桂萍恢复自理能力时止。该判决生效后,黄某于2003年7月23日给付赔偿款3万元,剩余赔偿义务一直没有履行。2003年7月25日,李桂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凤阳县人民法院于7月29日立案执行。同年7月30日,黄某刑满释放后,明知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却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未向执行人员说明情况,采取逃避的方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期间,李桂萍家属多次将瘫痪的李桂萍送到凤阳县法院上访,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2006年6月29日,凤阳县检察院以黄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批准对其逮捕,次日,黄某向李桂萍支付赔偿款2万元。2006年7月10日,黄某向凤阳县公安局自首,供述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事实,并于当天被宣布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明知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的义务,却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采取逃避的方式,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黄某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能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本案审理期间交纳完毕协议所确定的赔偿款,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以黄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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