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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的哥"拒载醉酒乘客酿命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公开宣判了一起出租司机故意伤害乘客致死案。将一名醉酒乘客扎死的出租司机韩立民,被一中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06 年3月8日晚上8点左右,北京市信发出租汽车公司司机韩立民驾驶“索纳塔”牌出租车行驶至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立交桥东北角时,适逢被害人琚某(男,时年 22岁)与同事梁某、于某酒后乘坐其出租车。因三乘车人酒后语言表述不清,不能明确说明到达目的地,韩立民遂让三人下车,拒绝搭载。坐在副驾驶座上的琚某乘着酒劲辱骂韩立民并率先动手对韩殴打,坐在汽车后座上的另外二人也对韩立民进行殴打。韩立民情急之下,首先按下车内自动报警器,随后抄起随车携带的单刃尖刀朝坐在副驾驶座上的琚某身上猛刺,三人见状住手,韩立民随即下车又用手机报警,等候警方到达现场。后琚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韩立民的行为,本来具有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的从轻情节,但韩立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却没有如实供述事情的经过,反而编造三名乘车人持刀欲对其进行抢劫的情节。

    经过法庭调查,法院认定,韩立民虽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但由于在庭审供述时避重就轻,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立民在从事出租汽车运营当中,因琐事与乘客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报警记录等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韩立民是在遭受抢劫的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致人死亡的,不属于正当防卫。据此,一中院以韩立民犯故意伤害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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