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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7·30锅炉爆炸事故责任人被判刑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七-三0”重大锅炉爆炸事故案日前宣判,事故责任人吴某、林某、徐某分别被判三年左右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00六年七月三十日二十一时许,温州市鹿城区泰豪制革厂突发锅炉爆炸事故,造成五人死亡、四人受伤。


  法院审理查明,泰豪制革厂主要负责人吴某、林某,以及企业生产主管人员徐某在泰豪制革厂生产过程中,没有制定锅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没有建立健全,也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锅炉操作工无锅炉操作证。


  二00六五月九日,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对该厂的锅炉进行检测,五月十七日出具了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要求该厂对已超期未校验的安全阀和压力表进行校验,但该企业却没有及时送检、校验。


  温州市鹿城区“七-三0”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锅炉正常燃烧运行时,两只出汽阀一只被关闭,另一只也基本被关闭,致使锅炉严重超压,而安全阀未正常启跳。事故锅炉残骸经权威部门检测,锅炉安全阀阀门的内部机构(阀瓣、阀座、回座调节机构、反冲盘)已经完全锈死,无法在使用时正常开启。


  法院认为,徐某身为企业主管人员,吴某、林某身为主要负责人,明知本单位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之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据此,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尚未明确提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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