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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国新技术创业公司一副总经理涉案九千万受审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原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资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孙乃亮,被控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单位公款。2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孙乃亮在担任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信托部副总经理、大连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公司融资业务的职务便利,于1996年4月29日至1997年10月24日间,在吸收存款过程中,以虚假支付利息为名,将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2003.6万余元转至其个人控制的北京新技术创业投资开发总公司泰华公司,非法占为己有。据介绍,这是2006年北京最大的贪污挪用公款案。

    此外,孙乃亮还于1995年5月31日至1997年10月24日间,通过其个人控制的北京新技术创业投资开发总公司泰华公司北京新技术创业投资开发总公司半岛公司,以反复存款获取高额利息的手段,将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1500万元公款挪用至沈阳合作银行进行经营活动;以其个人控制的北京新技术创业投资开发总公司泰华公司名义,虚拟该公司替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偿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市宣武区支公司款的手续,挪用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4262万余元公款至北京新技术创业投资开发总公司泰华公司,后又将该款中的4200万元转移至沈阳合作银行营业部进行经营活动;于1997年7月10日至10月24日,在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订立委托投资合同后,将该基金会支付给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950万元挪至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济宁证券交易营业部进行股票经营活动。

    公诉机关认为,孙乃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将本单位公款挪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犯罪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孙乃亮称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属实。他称,自己不是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正式员工,公诉机关指控的身份与自己的实际身份不符;自己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占为己有、挪为己用行为。

    公诉人讯问阶段,孙乃亮与公诉人针锋相对,竭力反驳尽力推脱自己的罪责。其称,自己的工作是负责融资还贷、借新债还旧债。对公诉人关于公司出现2个多亿亏空该做何解释时,孙乃亮坚称不可能。谈及相关经济问题时,被告人总以记不清了、以账目为准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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