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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成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多发区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记者13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获悉,2006年,广西公安部门共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1201起,其中,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犯罪呈上升趋势,并且此类犯罪多发生在农村地区。
    据自治区公安厅统计,2006年,广西共立职务侵占犯罪案件172起,涉案总价值5074.28万元;立挪用资金犯罪案件52起,涉案总价值2049.3万元。

    据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负责人介绍,由于个别农村基层组织不健全、村级政务不如实公开、财务制度不健全、村级财务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低、账目管理混乱,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或农民的土地补偿款、移民款、退耕还林款。

    全州县村干部王新元最近因贪污罪获刑。据了解,他在担任两河乡两河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先后4次在石塘镇林业工作站领取国家补贴给两河村委王家村2001年2002年2004年3年的生态公益林资金18165.5元后占为己有。

    梧州市2006年所立的6起挪用资金案件都发生在县城镇或乡村,百色市年内所立的6起职务侵占案件主要涉及农村地区。

    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截留货款、应发职工工资等款项不上交财务、伪造身份证件、编造虚假的借款协议和现金收入凭单等手段,侵吞或私自挪用单位财产的案件也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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