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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的再就业问题

发布日期:2015-05-11    作者:夏珊珊律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刘某,籍贯黑龙江,在利客来购物中心某柜台任导购员,与利客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由柜台商家发放。2014年因家里有事请假回老家,单位因其频繁请假将其辞退,当事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在庭审中,被申请人查到申请人刘某在老家某厂已经退休且开始享受相关退休待遇,要求仲裁庭调查相关事实。仲裁庭休庭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刘某确在2008年12月1日在黑龙江省双鸭市某厂退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经过:接到案件后,代理人通过与当事人沟通,了解了相关事实,掌握了有关证据。本案的关键是当事人是退休人员,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虽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离退休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实中认定也是因地而异,但都认为离退休人员再就业的不在享有全部劳动者的相关劳动权利。有的认为可以成立劳动关系,但不享受工伤、保险、补偿金等劳动权利;有的认为不成立劳动关系只成立劳务关系,签订劳务合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总结:
当事人在开始并没有告知我们她已经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庭审中被申请人提出后当事人才承认,对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现在有很多当事人对律师都有一些不信任,不会告诉我们全部事实,这对我们的工作要求会更高,增加我们的工作难度。另外,劳动争议的案件对专业的要求同样很高,不像外表看来的常用的几条,要求的几种情形,其中有很多细致的规定,都需要我们熟练掌握应用,对法律规定要熟识,应对不同的情形时我们才能最快做出判断,提出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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