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祥交通事故的冤案是避免的?
发布日期:2015-04-02 作者:赵永泉律师
一 酒后驾车,酿成惨剧
张XX、张祥都是90后,系弥勒市朋普镇XX村人,关系要好,平日里以“亲家”相称。2011年10月16日,二人相约驾乘张祥的二轮摩托车到大普特村朋友家吃饭喝酒,最后又到朋普街上吃夜宵,直至次日凌晨。2011年10月17日凌晨1点左右,张海X、张祥吃完夜宵后驾车行驶至朋普镇团坡大石桥路段时,摩托车驶出路面与路边的钢管发生撞击,致使张海X被抛入水沟内溺死,张祥摔倒在路面受轻伤。
这场悲剧的意外发生,让两个原本来往密切的家庭一夜之间反目成仇,幸福的家庭从此蒙上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与死者家属的质问,张祥始终坚持事发当时是张海X驾的车。张祥的父母也坚信自己的儿子没有说谎。为了不让张祥蒙冤受屈,张祥的父母找到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求助。颐高所接受委托后,先后指派赵永泉、赵晓瑞、朱晓慧、李正兴、夏晴昱律师投入服务工作。
二 两次鉴定,谁是驾车人纠缠不清
张海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已经死亡,事发当时是凌晨1点左右,没有任何的目击证人看到是谁驾的摩托车。那么,当天事发时,到底是谁是驾车人?谁是乘车人?这个问题扑朔迷离,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更成为公安机关侦查定案的关键所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就需要对驾乘关系进行专门鉴定。如果乘车人是张海X,那么张祥将不用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如果驾驶人是张祥,那么他不但要对因车祸给死者家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因酒后驾车承担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罪的刑事责任。鉴定结果将决定案件的法律追责走向和处罚对象。弥勒市交警队按照规定委托了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本案驾乘关系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11年11月2日,云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是:张祥为摩托车驾驶人!
律师之前就已经注意到本案有一个特殊且重要的事实:在当天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两小时前,张祥曾在驾驶摩托车载张海X行驶的过程中,在小凹者岔三那线岔口处摔倒,导致张祥下巴擦伤,左手虎口处等多处受伤,摩托车后视镜缺失,这一事实公安机关已经查证属实,有证据附卷。律师也实地勘查了这个“第一现场”。
云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其并没有考虑人的伤痕与车的损伤是两次事故形成的,也没有从法医学这个角度分析两名当事人伤痕及形成原因,事实不全,检材不全,结论部分用一般性代替了特殊性,没有排除特殊情况。于是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弥勒交警又委托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驾乘关系进行鉴定。2011年12月10日,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张祥为摩托车驾驶人!
根据两份结论一致的鉴定意见,弥勒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祥酒后驾车,需要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张祥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复议,又被红河州交警支队驳回。弥勒市公安局以张祥涉嫌交通肇事罪及危险驾驶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发现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其《司法鉴定许可证》中无“驾乘关系”鉴定资质;二是把第一次鉴定的报告作为第二次鉴定的依据,鉴定人并没有对摩托车痕迹进行重新检验,也没有对被告人张祥的伤痕进行重新检验,只是看了“档案中的现场勘察记录、检验鉴定报告等”。由此推断出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无效。根据司法鉴定规则,第二次鉴定无效,当然可以重新启动第三次鉴定程序。为此,律师又申请重新鉴定,查询并咨询了云南省所有具备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情况,三次书面筛选出可选择的鉴定机构供办案机关参考。
律师的提议引起检察官的重视,检察院经过审查,检察院又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退侦的过程中,律师又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弥勒交警察大队非常重视律师的意见,多次集体讨论过该案,并两次书面向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局和云南省司法鉴定协会咨询和求助,并请求组织专家论证。但是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局答复不宜组织专家会鉴,并建议“委托省外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三 第三次鉴定,那家机构可担当?
律师抓住云南警官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没有驾乘关系的鉴定资质为突破口,坚持要求重新鉴定。公、检也认为有必要重新鉴定。但新的问题出来了:第三次鉴定,那家机构可担当?
经过多方联系,在全云南省居然找不到一家适格鉴定的机构:要么因为“道路交通事故”下面没有细分“驾乘关系”鉴定资质被否决,要么是面对这一技术难题畏难而退,就连全国十大鉴定机构之一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也被办案机关以不具备“驾乘关系”鉴定资质而否决。这个问题在云南省乃至西南片区已经山穷水尽,无法解决了。案件再次限入困境之中。
在这一严峻的困难面前,颐高所充分发挥本所人才优势,在赵永泉律师的主导下,把目前面临的问题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通遍研究,发现问题出在司法鉴定资质和类别划分的标准不同上。律师们又书面提出《关于中国司法鉴定资质和类别划分的说明》,详细介绍了司法鉴定资质和类别的划分行情:全国只有3个省把司法鉴定类别划分到“驾乘关系”,云南是其中之一,全国四大直辖市都没有这样分,凡没有细分“驾乘关系”的省市区,不受有没有“驾乘关系”资质的限制,只要具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部规定的必要资质即可。并提供相关依据佐证。《说明》交上去后,如泥牛入海,无人回答。
不久,检察院以张祥犯有“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4月8日,弥勒市法院开庭审理,
律师认提出:(1)前两份鉴定结论都是带病的鉴定结论,都没有考虑人的伤痕与车的伤痕是两次事故造成的,第一份鉴定结论检材不全,先入为主;第二份鉴定结论依据第一份结论作出,没有重新鉴定,且鉴定机构没有驾乘关系的鉴定资质。(2)两份鉴定意见疑点太多,客观上又无法排除,且没有达到刑事诉讼要求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证明标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重新鉴定。
法庭当庭同意重新鉴定后,律师又协助做了大量的选择鉴定机构的工作,法庭最后选择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担当此任。
四 第三次鉴定结论与前2次结论相反,案情急转直下
2014年7月15日,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根据充分材料,尊重“人的伤痕是两次事故形成的,车的损伤痕迹也是两次事故形成的”这一事实,全面分析了被告人张祥和死者张海X伤情及形成原因,分析了车辆痕迹及其与人员伤痕之间的关系,并做了仿真分析,经过科学、严谨的论证,作出结论:
死者张海X应为云GFT909号摩托车驾驶员!
这一结论犹如于无声处听惊雷,案情急转直下。检察院谎了,要求三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到庭作证,法院同意。
2014年8月22日,控辩双方、三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到庭。法庭主持下,三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回答了发问,对各自的鉴定结论进行了论证。三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人都表态说律师提出的《关于中国司法鉴定资质和类别划分的说明》是对的。赵永泉、李正兴律师对前2份鉴定书进行了严厉批驳。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的回答和论证以压倒性优势征服了所有人,另外2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几乎不再坚持自己的观点。
肇事时是谁驾驶的摩托车?这不是大白于天下了吗?还有什么犹豫的?!2014年9月10日,弥勒市法院立即判决被告人张祥无罪!
五 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
本以为折腾三年之久的案件就此结束,然而没过多久,张祥又收到了弥勒市检察院通过红河州中级法院送达的抗诉书和死者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原来自己说过“不会有事了”的张祥犹如又挨一棒,整天焉巴巴的,时不时念叨着“完了,完了,准备做牢去了!”。
在二审中赵永泉、朱晓慧律师再接再厉,据理力争。2014年12月16日,红河州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朱晓慧律师与控方唇枪舌剑,激烈交锋,又再次重申了被告张祥无罪的理由和依据。审理后,红河州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12月24日,弥勒市检察院以弥检公刑变诉【2014】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放弃了对被告张祥交通肇事罪的追究,改为追究被告张祥的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
至此,被告张祥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追究,不是以“不起诉”的形式结案,也不是以法院重审后的“无罪判决”结案,而是以起诉后又“变更”了这种形式失踪了……不管怎样,张祥交通肇事的冤案是避免了!
张祥的母亲对赵、朱律师说:“我每次到寺庙都为你们上香,菩萨早就挨我说了,你们就是来这个世界上救苦救难的,我儿子的冤案没有你们是不行的,谢谢律师!” 赵律师回答:不是我们律师有多大能耐,能有这个结果,一是你儿子本来就无罪;二是现在是法制社会了,公检法司都讲究依法办事;三是你儿子的命好,能够大难不死,逢凶化吉……
六、后记
在朋普镇团坡大石桥肇事前的路段中,被告张祥确实有酒后驾车行为,并且酒精含量为230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标准。被告张祥因为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三年多,反反复复,身心疲惫,精神几近崩溃,认为是司法机关有人故意整他,一罪不成又安另一罪,庭审前抵触情绪非常高,表示坚决不认罪。赵永泉、朱晓慧律师认为这个态度不对,反复做被告张祥和其父母的工作,指出被告张祥酒驾的行为确实已经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只有认罪服法,决心悔改,方可得到法庭从宽处罚。被告张祥和其父母理解后同意律师方案,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场交纳罚金。
2015年1月16日,弥勒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祥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死者家属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祥服判,检察院也没有抗诉。
至此,被一桩冤案纠缠了3年零3个月,并且险些蒙受牢狱之灾的青年小伙张祥,脸上终于露出了舒展的笑容,可以过上正常人的自由生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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