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参考
发布日期:2015-03-31 作者:于海亮律师
原告:,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原告:,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原告:,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人A:,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
被告人B:,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人C: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诉讼请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A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判令前二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 元(详见赔偿清单)。
三、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B系冀R983号小型轿车车主,被告人A系该车辆实际驾驶人。2014年4月22日22时许,A驾驶冀R983号小型轿车沿霸州市宾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张某相撞,相撞后A驾车逃逸,造成车辆损坏,张某受伤,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4月3日死亡,构成死亡逃逸交通事故。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认定:被告人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A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在与原告人协商过程中,赔偿态度不积极且毫无诚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原告人为此在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这些损失依法应由被告A赔偿。另,被告人B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依法应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对以上损失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A的上述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侵害了原告人的民事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的裁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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