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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3-20    作者:段加涛律师
公诉机关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原告代理人:冯绍华 江西中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被告人:王某
民事被告人:景德镇市某某管理处
受理法院:景德镇市昌江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驾驶景德镇市某某管理处的赣H79083号机动车,沿瓷都大道由南向北,行至昌江区人民政府时,碰到了步行的原告和案外人周某某并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原告黄某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
个月。
二、法院以调解书形式确认景德镇市某某管理处赔偿原告柒拾叁
万元整;对原告之子女黄某、黄某某安排合同制员工岗位。
律师评析:
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超速行驶,导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驾驶人除负担刑责外,景德镇市某某管理处作为王某用人单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原告人家境本就贫困,能争取到更好赔偿是当事人愿望,律师责任。本案通过法院、律师与当事单位多次做工作,晓之法外情,伸出援助手,使受害人家庭赔偿最大化,既货币补偿又子女安置,解决了受害人因残困境和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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