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没出生的孩子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5-03-18 作者:赖晓东律师
2012年12月3日,黄某驾驶大货车与一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摩托车上韩某当场死亡。检察院以黄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被害人韩某的妻子冯某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冯某已怀有身孕,她除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外,还要求赔偿未出生子女的生活费3.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胎儿出生后本应由冯某和被害人韩某共同抚养,现韩某被撞身亡,胎儿出生后的被抚养权利已实际遭受侵害,未出生胎儿也系受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黄某赔偿了未出生胎儿的生活费2.85万元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1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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