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请不要以一般过错说事
发布日期:2015-03-17 作者:段加涛律师
代理人:冯绍华,江西中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段加涛,江西中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肇事人:詹某某,男,涉嫌交通肇事羁押市看守所。
认定机关:景德镇市交警支队四大队。
复核机关:景德镇市交警支队。
案情简介:2015年1月31日12时50分,肇事者超速驾驶经检测整车制动不合格车厢沿市朝阳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长虹金域中央门前路段时,未发现骑电动车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致使该车右前部位碰撞电动车,导致被害人受伤后经送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15年2月6日景德镇市交警支队四大队作出景公交认字〔2015〕第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被认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的理由是“骑电动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 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景德镇市交警支队递交了《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复核结果:申请人认为:原认定连被害人性别、户籍地、事发天气都认定错误,也未查明事故发生的确切地点、逆行它道超车等关键事实;肇事者驾驶不合格车辆、它道上逆行超速超车碰撞被害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被害人骑电动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电动车的轻微违法行为不是引发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该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景德镇市交警支队依法受理并经调查核实,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作出景公交复字〔2015〕第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决定:对被害人的性别、户籍地、案发日的天气予以纠正;将原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陈述,对肇事人超车时跨越中心双黄线的情况加以补充;撤销原事故认定书,责令交警支队四大队作出重新认定。2015年2月16日景德镇市交警支队四大队重新作出了景公交认字〔2015〕第1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肇事人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律师评析:詹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首先,詹某某驾驶整车制动不合格的肇事车违法上路,危害的是整个公共交通安全,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其次,詹某某选择在逆行道上超车,且超速80%以上,撞死被害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再次,詹某某脱离自己正常行驶的道路,在逆行道上碰撞正常借道非詹某某应正常行驶道路上的被害人,这是詹某某侵犯路权应承担全责的又一个不可忽略原因。
被害人骑电动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不是本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首先,被害人横过马路属《道路交通安全法》准许的借道通行。本案的事发地点在长虹金域小区门外的朝阳路上,因该地段上没有人行横道及行人过街设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有权借道通行,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改变了新法施行前,是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的做法。其次,被害人未下车推行电动车之行为不是引起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该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纵观本案,被害人是在确保安全情形下,借道并已通过了詹某某所驾驶车辆的正常行驶道路。按交通事故认定通常采用的“检验法”、“剔除法”分析,即:即使被害人是下车推行电动车,由于詹某某车辆存在的制动不合格重大缺陷和詹某某违法越过双黄马路中线,完全脱离了自己的正常行驶道路,超速超车撞击毫无防范的被害人,不论被害人是骑行还是推行仍会必然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由此得出结论,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显然,被害人的未下车推行电动车行为就不是引发事故的原因。
景德镇市二级交警部门的复核、重新认定,还事物于本然。籍以此文告慰亡灵,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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