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xx诉廖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胜诉
发布日期:2015-03-11 作者:黄文坚律师
2014年1月6日14时40分,被告廖xx驾驶贵GW8701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河池往南丹方向行驶至河池市G210线2724km+850m,追尾碰撞原告卢xx同向驾驶的桂RG2555小型越野客车,致使桂RG2555严重损坏,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廖xx负全责,原告卢xx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桂RG2555号车被送往南宁中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修理,参照《2014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车辆损失费:38771元,处理事故误工费:600元,交通费:1200元,住宿费:800元,原告损失合计:41371元,扣减已赔付的5000元,还有36371元。
经过黄律师的努力争取,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述各项赔偿项目的绝大部分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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