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车险过期心存侥幸 发生事故得不偿失

发布日期:2015-03-02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律师
购买交强险系机动车投保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未及时购买交强险,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损害了不特定第三人的权益。2月10日,云溪法院及时调结了一起因未及时购买交强险,机动车投保义务人即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限额责任的案件。

  2014年10月3日8时许,被告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路口往云溪方向行驶至107国道时突然掉头且未亮转向灯,与原告彭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彭某受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驾驶的车辆交强险于2014年6月到期后,因心存侥幸想着车辆反正只是偶尔开一下,放几个月再买,省点钱,并未放在心上。发生事故后,原告发现被告未购买交强险的情况后请求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析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刘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彭某28000元。

  在此,法官提醒,机动车未及时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作为投保义务人,要时刻关注车险是否快到期,务必及时购买,勿心存侥幸,对生命负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