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5-02-03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3年10月,王某驾驶小轿车与韩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某、韩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后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主责,韩某负次责。因赔偿问题王某将韩某和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计28000元。
二、法院审理
被告韩某辩称,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保险公司辩称,王某驾驶证已过有效期,按照保险条款可以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虽持驾证已过期,但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就应确认具备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以王某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双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1000元。
三、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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