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5-02-03    作者:王景林律师
“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也应赔偿
一、案情介绍
201310月,王某驾驶小轿车与韩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王某、韩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后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主责,韩某负次责。因赔偿问题王某将韩某和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计28000元。
二、法院审理
  被告韩某辩称,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保险公司辩称,王某驾驶证已过有效期,按照保险条款可以拒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虽持驾证已过期,但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就应确认具备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以王某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双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1000元。  
三、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