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镇工作的农村户口居民,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日期:2015-01-20 作者:黄宏勇律师
本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后,于委托2014年2月24日贵港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之伤残等级为因交通事故致第12胸椎爆裂性(粉碎性)骨折伤残属玖级。代理人认为, 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原告在广东东莞工作、居住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原告的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必须按照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被告要求按照广西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不附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末得到赔偿的经济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原告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维护。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至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已经连续工作超过一年,其经常居住地应为广东省东莞市,其主要收入来源已经脱离农业生产,其残疾赔偿金应当参照2013年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68168.58元
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服从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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