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车损险理赔时是否有30%的绝对免赔率
发布日期:2015-01-15 作者:崔新江律师
2010年7月1日,张XXX以28.96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新车。他在同月13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的保险合同,为该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及车辆损失险的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身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火灾。”“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月折旧率为千分之六。”
2010年8月1日,张XXX驾驶该新车上路时突然起火,造成车辆被烧毁,产生路面损失2250元、牵引费和清障费1300元。2010年8月2日,上海交警支队出具情况说明,“2010年8月1日晚19时30分许,张XXX驾驶该投保轿车至京沪高速公路往江苏方向1212.2K处时车辆起火,后经消防部门抢救将火扑灭,车辆严重烧毁无人伤。据当事人称起火原因,为行驶途中车辆右后轮被不明布状物缠绕,摩擦过热引起失火,并称该车是在武宁路大渡河路路口附近被缠上布状物的。”
2010年8月19日,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为车辆右后轮处,排除汽车撞击起火,车辆机械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排除车辆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右后轮被棉絮缠绕后发生摩擦引起火灾的可能性。”车辆被烧毁后,张XXX将该车辆作报废处理,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偿张XXX20.145万元,余款未赔偿。2010年11月,张XXX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金余额88150元,事故车辆牵引、清障费1300元、事故车辆致路面损失250元。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已按车辆损失的70%进行赔付,路面损失费、牵引费的70%,清障费则不予理赔,认为保险公司的理赔已履行完毕。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车辆不属自燃,起火原因无法确定是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引起,该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30%绝对免赔率的情形,故车辆损失保险金应按照折旧车价的70%计算。路面损失属第三者责任范围,其中2000元应在交强险中理赔,牵引费和清障费均属必要的施救费用,遂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张XXX保险金1603.68元。
三、律师说法:找不到责任方,保险公司管赔70%
如果确实无法找到责任方,并且受损车辆确实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将按照车损险条款规定实行30%比例免赔,即在保险范围内赔付车损金额的70%。
责任方不好确定,一般存在30%的绝对免赔;如果可以找到责任方,可由责任方赔偿,或由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找不到责任人的绝对免赔率为30%。在车子出险后,如果出现责任人逃逸或者根本不知谁是责任人的情况,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向责任人追偿损失,会有一个30%的绝对免赔率;此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70%的损失,其余30%需要车主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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