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赔偿】上班途中被奥拓撞伤赔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1-12 作者:谷林树律师
作者:谷林树单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2014年3月,小王在乡下老家过完20岁生日不久,就来到北京,在一家家具厂当勤杂工,厂里包吃包住,但未签劳动合同,也未给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4月初的一天早晨,小王从单位宿舍前往家具厂上班途中,在马路上被飞驰而来的一辆奥拓撞倒,后被认定为工伤。肇事方建议小王申请工伤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肇事方补足。不过,社保中心认为,小王应先找肇事方进行赔付。小王很困惑,遂向本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分析】本案事故具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双重性质,涉及到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理清这两种赔偿的关系及赔付顺序,将是圆满解决本案争议的前提之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7]112号)第12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因机动车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经有权机关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在此类案件中,应先进行交通事故赔偿,再依法申请工伤赔偿。
【建议意见】鉴于上述案情事实和法律分析,我建议小王先找肇事方及交强险保险人进行交通事故赔付,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金额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可依法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足差额。
【咨询后话】上述法律咨询,发生在2014年4月初。同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发布,并于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很明显,该规定与上述北京市高院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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