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错致患者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医院过错致患者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5-01-07 重庆律师蒲能 76岁老人因摔倒入院治疗,37天后死亡,患者家属状告医院要求赔偿30余万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起医疗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医疗过程存在过错,但系导致患者死亡的次要原因,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74344元。
2009年10月11日,76岁的龙某因摔伤被送至重庆市某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经急诊处理后,转入外科住院治疗。次日,患者出现全程肉眼血尿,被诊断为急性尿潴留,于10月13日进行了“膀胱造瘘术”。11月25日患者血压197/111mmhg,出现烦躁、不语、口角左歪等症状,并于次日行“颅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患者出现嗜睡、痰多等症状,于2009年12月17日死亡。
患者家属以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判赔317893.22元。
经鉴定,医院存在未尽脑出血观察的注意义务、医疗文书制作欠规范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2009年11月25日患者血压197/111mmhg,出现烦躁、口角左歪等症状,医院未作积极降压处理和有关急诊手术准备,可能延误对患者 再次脑出血的处理,对患者病情的治疗和控制有一定延误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而高血压性脑出血是高血压病最严重的并发症之一,任何情况下均可发生,故患者自身所患高血压病是发生脑出血的疾病基础,患者住院期间血压波动、手术的痛苦等只是导致再次脑出血的可能因素之一,医院的过失可能延误对患者的处理,但患者的死亡主要原因还是自身疾病,医疗过错行为系次要因素。
法院结合鉴定机构所作的分析意见及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由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74344元。(郝绍彬 肖风云)
【法官释法】医院有过错致患者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医院虽存在未尽脑出血观察的注意义务、医疗文书制作欠规范等过错,但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自身所患疾病,故要求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于法有据。
来源:重庆五中院 渝中区法院 作者:郝绍彬 肖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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