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出单时即生效而非“次日生效”
发布日期:2015-01-04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小丁下午在某保险公司为车子购买了交强险,合同保单约定“次日零时生效”。不巧的是,就在当晚,小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构成十级伤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指明小丁负次要责任,对方负主要责任。后由于赔偿事宜,对方将小丁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小丁承担30%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保单明确约定次日零时生效,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二、法院审理
嘉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保险合同于当天成立并已生效,保险公司保单中虽载明合同自“次日零时生效”,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尽到明确说明或提示义务,故依法确认“次日零时生效”无效,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11.3万元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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