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程序法 >> 查看资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12-26    作者:赵江涛律师
  一、合同纠纷应以诉讼请求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并据以收取案件受理费。
  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仅请求对方履行一定的行为,如交付单证、返还印章、账簿等的,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四、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未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诉讼请求的,应以其诉讼请求的金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五、本意见中的合同纠纷包括传统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七、本意见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电话:1303100867813121150548
E-mail: jiangtaozhao@sina.com 
个人网址://www.beijingdalvshi.cn
专业、诚信、高效、严谨、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
北京赵江涛律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3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