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经适房和住房租赁获得税收优惠 (广东)
国务院曾于2007年8月在《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中提出,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
两部门发出的通知对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通知还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根据通知的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知规定,上述与廉租住居、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 中关村园区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 中关村园区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 中关村园区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
- 中关村园区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 中关村园区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
- 西藏自治区对跨地域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确认
- 西藏自治区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
- 西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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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验证和换证、停业和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 西藏自治区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西藏自治区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 西藏自治区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北京)
-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免征审批(深圳)
-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北京)
- 代开发票(北京)
-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契税免征审批(深圳)
- 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的支付(北京)
- 退税(北京)
-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北京)
- 对纳税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哪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广东)
- 纳税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哪方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广东)
-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和罚没物票据(含专用票据)缩短保存期限票据的核销 (北京)
-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土地权属转移契税免征审批(深圳)
- 完税凭证开具(北京)
-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后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免征审批(深圳)
- 外国企业特许权使用费减免预提所得税审批(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