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后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免征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法律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耕地占用税 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
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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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2. 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
申请材料 |
1.《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 2. 企业改制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改制情况说明;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 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5. 企业改制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 资产评估报告书 8. 原企业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
《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ZS026-3) | |
申请受理机关 |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
决定机关 |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 |
程 序 |
1.纳税人根据要求如实填写《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申请表》(ZS026-3)并携带申请材料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2.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 3.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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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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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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