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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起750多万元特大假烟案宣判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刘志龙先后伙同其多名亲属,从广州、福建等地非法购进假冒伪劣卷烟进行销售,金额达750余万元。13日,刘志龙等9名被告人分别被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金。
  据介绍,自2004年起,刘志龙先后伙同其妻子张桂敏、高岩松(张桂敏的外甥)、吴晓安、宋玉国、彭飞(高岩松的妹夫)等人,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肆从广州、福建等地非法购进假冒伪劣卷烟进行销售。

  2006年7月30日,哈尔滨市公安局在黑龙江省新华印刷厂仓库和珠江嘉园院里的车库内,查获该团伙尚未售出的珍品中华、骆驼、玉溪、芙蓉王、老仁义、黄哈等30多个品种假烟共计34668条、金额150余万元。

  张桂敏受刘志龙指使,于2004年4月23日在农业银行开设账户,并从当年5月15日起利用该账户收、汇假烟款。2005年初,高岩松受刘志龙雇佣,负责接货、卸货及销售等事宜,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30余万元。自2005年4月起,吴晓安被刘志龙雇佣为搬运工,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80余万元。自2006年6月中旬起,宋玉国受刘志龙雇佣,负责接货、送货及销售,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6万余元。彭飞受高岩松指使,自2006年7月初开始两次帮助其卸货,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余万元。

  刘志龙等人将部分假烟销售给时巨春,时巨春又伙同杨亮(时巨春的儿子)、刘古佳(时巨春的儿媳)将假烟出售。自2004年至案发,时巨春累计从刘志龙处购得价值人民币180余万元的假烟,并全部售出。杨亮、刘古佳负责接货、送货及向刘志龙汇购烟款。

  经侦查,公安人员分别于2006年7月30日、8月13日将上述被告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刘志龙、张桂敏、时巨春、高岩松、杨亮、刘古佳、吴晓安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以假充真,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宋玉国、彭飞明知上述被告人销售伪劣产品而积极予以参与,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其行为也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刘志龙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张桂敏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12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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