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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吸毒后责人不制止打伤女友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北京某演出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6年5月4日22时许,陈某在朝阳区京民大厦某房间,在吸食毒品后认为在场的女友康某没有劝阻其吸毒行为,而对康某拳打脚踢,致康某"左额部头部肿胀、右枕部头皮血肿、多处皮肤挫伤、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骨中隔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轻伤),后陈某被抓获归案。在公安机关期间,陈某赔偿了被害人康某3万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法制观念淡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悔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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