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XX诉刘XX及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胜诉
发布日期:2014-11-25 作者:黄文坚律师
2014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刘桂华驾驶桂BLY325小型轿车沿342县道由大安往大新方向行驶,至342县道17KM+600M(平南县大新镇大黎纸厂路口路段),与原告蒙焕珍驾摩托车由大安往大新方向左侧横过右侧行驶发生碰撞,造成蒙焕珍受、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平公交事认字(大)第【2014】D3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桂华负本次事故全责,蒙焕珍无责任。经平南县安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桂BLY325小型轿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告刘海关羽作为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经法院查明,车主当时醉酒找刘X华代驾,出事后又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全责为由向司机推脱责任,但车主作为雇主应当承担雇员因雇佣工作而对人损害的责任,其不担责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车主承担原告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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