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无证超速驾驶致1死1伤被判刑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月15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6年3月5日上午,吴某无证驾驶“速卡迪”125型二轮摩托车搭乘刘某,从吉安县官田乡街上朝官田乡梅花村方向行驶,行至樟永线2km+950m路段时,遇李某横过公路,由于车速过快,二轮摩托车与李某相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搭乘人员刘某受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据吉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吴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搭乘人员刘某无任何责任。案发后,在亲属的劝解下,吴某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吴某与死者李某的亲属以及搭乘人员刘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一致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计人民币3.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引起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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