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手术 假肢性质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发布日期:2014-11-20 作者:曹琴律师
2012年8月11日,沙某驾驶轿车驶入逆行车道,迎面遇驾驶三轮车的高某,造成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沙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高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四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小腿软组织挫灭伤、失血性休克、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粹性骨折、腓总神经损伤(双侧)、左外踝骨折、右髌骨骨折、右胫骨近端骨折、右腕部挫伤。
接受高某委托后,承办律师考虑到前期其花费了大额医药费,并且还需要进一步的复查及手术,与委托人协商后,先起诉至法院请求沙某及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截至2012年11月11日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待治疗终结时再次起诉。
后高某行左股骨髁上截肢、残端修整术。承办律师根据患者伤情等特殊情况,决定诉前委托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评定。因高某行截肢术,床椅移动、行走、大小便等活动受限,鉴定意见为高某构成Ⅴ(五)级伤残;需要部分护理依赖。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对方赔偿高某2012年11月11日以后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法院据此鉴定意见对高某诉求全部予以支持。
案例点睛:
本案伤者伤情较重,花费巨大。因此办案律师决定案件分两步办理,即分前期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后期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分开诉讼。前期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均有相关票据支持但是后期费用主张问题较多,主要有三个问题,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假肢的性质。因伤者截肢后需要安装假肢,可是对于假肢属于治疗还是属于残疾辅助器具存在不同看法,有的认为是属于治疗的部分,有的认为是属于残疾辅助器具的部分。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就解决不了何时申请伤残鉴定的问题,安装假肢与否直接影响伤残评定及护理依赖结果。最终承办律师从医学角度出发,向法院说明安装假肢应属于安装残疾辅助器具,不应视为对患者的继续治疗。因此法院同意伤者先行进行伤残评定,再安装假肢。正因为如此,高某获得了高额伤残赔偿金、护理依赖、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全部赔偿。(高某如果装配假肢后鉴定伤残等级,将无法构成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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