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颅内损伤致精神障碍 因果关系鉴定
发布日期:2014-11-18 作者:曹琴律师
2010年11月8日,李某驾驶朱某(某物流公司司机)名下的小客车为单位办事,遇何某及其妻子张某,小客车左前部与张某身体右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何某见妻子被车撞倒后,突感胸闷,后与妻子一同送往第三中心医院抢救。经交警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张某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中型颅脑外伤等;何某被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发作。
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张某进行伤残等级评定。鉴定时,因张某出现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下积液等颅内损伤,律师提出建议,张某符合标准中“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受限”。最终鉴定结果为1、鉴定诊断:颅内损伤所致精神障碍:(1)痴呆;(2)幻觉症。2、伤残评定:Ⅷ(八)级伤残。法院采纳了此鉴定意见并据此确定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张某的损失得到了赔偿。
同时,何某也委托律师作为其与朱某、某物流公司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何某发生的心肌梗死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而确定赔偿责任。律师认为何某已年过6旬,本身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在看到其妻被车辆撞伤后其精神受到刺激,以致产生身体上的不适,突发心肌梗死与张某的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后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因果关系评定,通过与法医进行沟通,鉴定结果为:何某突发心肌梗死与张某交通事故存在诱因关系。法院又结合事故责任划分,判令某物流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1、脑部损伤勿忽视精神类伤残鉴定,大量案例说明,很多头部受伤的病人往往肢体很容易恢复,却多少会遗留下脑部外伤后遗症,尤其是闭合性颅脑损伤的伤者,不能单纯考虑表面伤害,只做肢体伤残评定,而忽略精神类伤残评定。
2、心肌梗死、脑梗死等,这些疾病的发生,是伤者本身体质与外界因素共同形成的。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即使没有实际接触,但是由于事故的惊吓、刺激而导致伤者某种疾病的发生的情况也是存在的,本案中何某因看到妻子受伤而伤心惊吓过度从而诱发了心脏病的发作,虽然车辆没有直接接触何某,但是通过医学知识分析,办案律师找到了案件突破点,最终维护了何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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