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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诉XXX交通事故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4-11-17    作者:李勇律师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XX,,汉族,生于1976XX,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长天路XX3单元34号。
原告XXX诉答辩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收到贵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从本案原告提供的赔偿清单中可以看出,第6项的残疾赔偿金明显不合法,就算以城镇和六级伤残(最终以相关证据为准)为标准,如今已70岁的原告赔偿金额应为:22968/年×10年×50%114840元,与原告提出的要求相差甚远。其次,赔偿清单的第11项要求也有悖常理,作为已70岁且是聋哑人的原告怎么可能存在误工费,如是其他人的误工费也无法律依据。再次,对于赔偿清单第3项的后期护理费,着实太过夸张,需不需要后期护理及护理时间多长都是要通过依法鉴定的,不知原告是以何为依据的。最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诸如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都需要相关合法有效证据支持。
二、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相应部分。
从原告提出的赔偿清单可以看出,原告提出了过高要求,导致所交法院的诉讼费较多,最终未获法院支持的赔偿数额所对应的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三、答辩人所垫付给原告的医疗费请法院在判决赔偿时直接扣除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答辩人分多次垫付了近14万元医疗费(以单据为准),答辩人所驾驶的川AXXXXL轿车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所以在贵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时请直接扣除答辩人所垫付的医疗费,并判令保险公司将答辩人所能退还的垫付医疗费直接付给答辩人。
综上,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明显过高,每一项赔偿都应于法有据。由于原告提出过高请求所产生的诉讼费应由其承担。答辩人所垫付的医疗费请贵院在判决赔偿时直接扣除。
 
此致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 X
 
XXXXXX交通事故纠纷
证据目录
 
证据提交单位:XXX
证据提交时间:201XX11
 
第一组证据:
A.证据名称及来源
《领条》…………………………………………………………………………1
证据来源:被告XXX
B、证明内容:
被告XXX201XX1日垫付给原告医疗费4万元整。
第二组证据
A.证据名称及来源
《收条》……………………………………………………………………………2
证据来源:被告XXX
B、证明内容:
被告XXX201XX7日再次垫付给原告医疗费8万元整。
第三组证据
A.证据名称及来源
《领条》……………………………………………………………………………3
证据来源:被告XXX
B、证明内容:
被告XXXX201XX28日第三次垫付给原告医疗费1万元整。
第四组证据
A.证据名称及来源
原告XXX在城口县人民医院住院资料、费用清单及付款收据………………4-12
证据来源:被告XXX
B、证明内容:
被告XXX支付原告医疗费用8772元整。
第五组证据
A.证据名称及来源
事故车辆川AXXXXL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合同及发票………………13-18
证据来源:被告XXX
B、证明内容:
被告XXXX为川AXXXXL在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第六组证据
A.证据名称及来源
事故车辆川AXXXXL修理发票及相关资料………………………………19-22
证据来源:被告XXXX
B、证明内容:
被告XXX为川AXXXXL垫付修理费3695元整。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XXX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正由贵院进行审理。
申请人认为原告提供的《城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伤残等级误差较大,且建议营养期应不超过90天,鉴定意见书却建议一年半。对其部分护理依赖也存异议。为反映本案的真实情况,申请人特申请贵院通过原被告双方委托重庆主城区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请予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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