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从城市迁到农村,发生交通事故按何种标准赔偿
发布日期:2014-11-15 作者:王思军律师
2014年10月份,我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案情是某物流公司司机张某驾驶半挂车将骑电动车的刘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半挂车的保险比较全,交强险加商业三者险一百多万。
本来案件比较简单,但刘某生前户口的连续迁移却使该案应按何种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产生了争议。刘某读大学时将户口从农村迁到了学校,毕业工作后又迁到了工作单位,后因单位破产,刘某将户口迁到人才市场集体户上,但后来又迁到了丈夫所在的村里,因其以前的户口在城市,其迁到村里后,并不享受村民待遇,也没有口粮地,相当于空挂户口。刘某也一直在单位上班,没有务农。本案中刘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城乡结合标准、城镇标准中的何种标准计算呢?
作为原告方的我们,肯定会按城镇标准索赔,理由当然是刘某之前数年户口一直在城镇,其迁到村里后户口性质也为居民户口,而非农业户口,并且不享受村民待遇,户口仅在村里空挂。刘某也一直在外上班。我们提供了刘某之前一年一直在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及刘某没有口粮地,不享受村民待遇的证据。
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则认为刘某的户口已迁到农村两年多,我国现行的户籍政策已没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统称为居民户口。适用何种赔偿标准应主要看经常居住地,如没有刘某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据,就应按户口本上登记的居住地-即农村标准计算。
法院经研究,最终判决是按城乡结合标准计算,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我方各项损失近六十万元。虽然没有支持我们城镇标准的主张,但也在我们的意料之内。
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同命不同价的质疑由来已久,在本案中刘某户口从城镇迁往农村后不能享受村民待遇(现行政策),出现交通事故却又不能按城镇标准计算,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确实有失公平。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既然如此规定,我们只能尊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现行的司法实践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户口在农村,除非其能提供在城镇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据(暂居证、公安机关证明、房产证等),否则很难按城镇标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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