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耗子”虚开税款50万 最高判刑14年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由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检察院提出公诉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南通亨利工贸实业总公司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唐登银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同时判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黄高平、王建杨有期徒刑14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分别判处30万和22万元的罚金。继续追缴未退赔的税款14万余元。
唐登银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5年判三缓四。2005年5月至2006年1月,黄高平从他人处获取税票,以票面额1.5%至2.5%的价格加价出售给王建杨,王再转手卖给唐登银,先后虚开了5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36万余元供亨利公司抵扣税款。
另查明,2004年2月至2005年9月,黄高平又从其它渠道虚开2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14万余元,供南通惠特机配有限公司抵扣税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杰已判刑)。案发后,南通市惠特机配有限公司退出了非法抵扣的全部税款。
法院认为,黄高平、王建杨、唐登银及被告单位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征管监督管理规定,分别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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