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赌资4千暴力讨回8千 非法拘禁领刑罚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杨某明知他人赌博还“助以一臂之力”,事后又以暴力索取债务以致拘禁债务人,结果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12月26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5年1月,浦北县福旺镇的苏某与他人下象棋,在下棋的过程中为了增加刺激下注赌博,孰料苏某不敌对手连连输钱,输红了眼的苏某向在旁观看的杨某借款4000元,杨某不假思索地当即应允。事后,杨某多次向苏某索要借款未果,因为自觉无凭无据,于是决定用“武力”解决。2006年10月7日晚11时许,杨某伙同“阿三”、“阿六”、“万三”(姓名、住址均不详)驾车到苏某的家中将苏某掳到浦北县小江镇,拘禁于某招待所301号房,胁迫苏某归还借款。期间,杨某及其同伙对苏某进行过殴打。苏某被迫打电话给母亲和妻子。次日上午,苏某的母亲将5000元人民币汇入杨某的帐户。下午5时许,苏某的妻子又拿了3000元到约定地点交给杨某。杨某接钱后当即将苏某释放。苏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十多个小时。案发后,杨某于2007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9月28日被逮捕。
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害人和被告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苏某的经济损失2000元并当庭兑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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