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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情人"分手心生怒 举刀杀人泄愤气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同性恋男子王某,由于“情人”提出分手而痛心欲绝,欲用菜刀将其杀害。日前,被告王某被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据了解,被告王某是从内蒙古来京的无业人员,其与被害人刘某是在2006年9月16日的网上聊天室聊天时结识的,当时两人感觉聊得非常投机,于是,被告认为找到了“真爱”。第二天,两人确定了他们之间的“恋爱”关系,便一起搬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中里的一出租房内居住,并且两人在同居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10月22日,刘某从外面回家之后,受到了被告的质问,于是两人发生了争吵。刘某觉得被告整天疑神疑鬼,不信任他,于是就向被告提出了分手,之后刘某便到大兴的两个同性朋友家玩了半天,并再次给被告发短信说分手。被告得知后,认为其所爱慕的“情人”移情别恋、背叛了他们之间的感情,心生怒气。当天下午3点多,当刘某和他的两个男性朋友回到被告住处取衣服时,被告产生了将其杀害的念头。于是,在刘某低头收拾自己衣物时,被告举菜刀站在刘名身后,并向刘某的后脑和脖子连砍数刀,但因为刘某下意识地用手挡了一下,导致脖子和右手都被砍伤。在刘某的大声呼救下,楼下等候刘某的朋友及时赶到并报了警,被告被前来的民警当场抓获。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诉称,并没有杀死刘某的想法。被告辩护人称被告属犯罪中止,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对被告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其与他人发生的感情纠纷,本应当正确解决,但其却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凶器致害于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因系未遂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又因被告人王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再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王某辩称其开始并没有想杀死被害人,因不能影响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予采纳。被告王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属犯罪中止,认罪态度好,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责任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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