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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安监局副局长因玩忽职守导致煤矿透水事故被定罪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辽宁省喀喇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效禹不认真审核一家煤矿购买火工品的真正用途,其他3名安监干部也疏于管理,导致该煤矿非法生产引发重大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王效禹及其他3名安监干部被喀左县人民法院认定犯玩忽职守罪,但因情节轻微等均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其他3名安监干部分别是喀左县白塔子镇主管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副镇长樊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副站长韩宁及安全员李艳杰。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喀左县白塔子镇杨树沟村东山煤矿因发生顶板事故,被该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3个月。同时因未交齐2006年风险抵押金,该矿一直处于停产整顿状态。王效禹在主管火工材料工作中,对该矿购买火工品的真正用途不认真审核,便在其申请上签署同意意见,导致该矿两次购买大量火工品用于非法采掘生产。

  2006年“五一”黄金周期间,白塔子镇政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限令本镇各煤矿均停产放假。樊树国、韩宁和李艳杰被任命为检查组领导和成员。韩宁、李艳杰在未入井检查的情况下,即将各煤矿均未生产的情况报告给樊树国。

  5月8日,韩宁、李艳杰来到东山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煤矿工人在被勒令停产整顿期间仍在井下采风巷处掘进、冒险作业。二人不予制止,也未向相关的领导和单位汇报。5月17日,东山煤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10余万元。

  法院认为,王效禹、樊树国、韩宁和李艳杰四人身为负有煤矿监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真正负起自身责任,使东山煤矿的非法采掘行为得以继续,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鉴于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行为只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因素,且均能认罪、悔罪,可不需要刑罚处罚。

  一审判决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王效禹等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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