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如约买到月票 三人抢劫票贩子获刑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因一名自称能办理地铁月票的男子多次“食言”,没办成月票的陆永明等3人对该名男子进行殴打并抢走其财物。5月17日,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审结了此案,陆永明等3人被判处3年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7000元至4000元不等罚金。
去年11月,陆永明通过一自称能够办地铁月票的男子苏荣海办地铁月票,并与苏荣海商量好取月票的日期。但几次去取月票都没有拿到,案发前日,陆永明与苏荣海又商定了取月票的日期、地点。后陆永明给崔宏杰和陶善南打电话,让他们一起去。
11月12日,陆永明等三人到苹果园地铁与苏荣海见面后表示月票办不了了。陆永明认为苏荣海根本就是拿他开涮,3人遂将苏荣海带至苹果园附近一小区内,采取威胁等手段抢走了他身上的财物。
当庭陆永明说苏荣海之前就为自己的女朋友办理过月票,但月票是假的,苏海荣就是一个票贩子。案发当日,他与苏荣海见面后,苏荣海没有为他办理月票,陆永明便以报警相威胁,苏荣海就跟自己到小区内商量解决办法,陆永明说让苏荣海赔钱,苏荣海说没钱,陆永明在一气之下就抢劫了苏荣海身上的财物。
在庭审过程中,3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永明、陶善南、崔宏杰无视国法,为满足私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陆永明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念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宏杰系累犯,依法从重惩处,因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再因其能自愿认罪,可再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陶善南是从犯且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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