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税务登记 (江西)
(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地点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前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
1.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后,按照表内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通过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章,加盖纳税人公章后,及时将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2.出示、提供相关证件、资料(所提供证件、资料原件用于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主管国税机关):
(1)单位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不含个人合伙企业)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④公司章程复印件;
⑤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⑦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⑧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个体工商户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个人合伙企业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④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机关确定。
3.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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