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国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国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国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国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国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注销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国税机关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注销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根据表内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纳税人公章后,及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经国税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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