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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被告是否可以申请追加被告

发布日期:2014-11-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概念简述
    追加被告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
    追加被告适用于有遗漏的共同被告必须参加诉讼的情形,而必要的共同被告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通常在实体上承担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
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19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
二、被告是否可以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 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据此,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有两种途径: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对于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也没有具体限制在原告。故,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
    例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原告在起诉时只起诉了肇事司机和车主,但车主在应诉后申请将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其申请就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的,法院就应支持该申请,并依法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还有,如完全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在起诉后随时可以申请撤诉,法院在此时则必须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还规定了法院有权裁定不准原告撤诉的情形。所以法律的一般原则与特别情况应区别对待,不能只坚持原则,不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况且,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无禁止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明确规定,法无明文禁止即应视为法律允许,所以在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是享有该项申请权利的。
三、律师说法
被告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被告是被告在诉讼中的一项权利,也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明辨是非责任。在目前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法院在是否准许被告申请前,应当征求原告的意见,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原告不同意的,除必须参加诉讼的情形外,裁定驳回被告的申请,此时,被告可申请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法院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被告;如果不是必要共同诉讼,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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