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关系的终止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税务代理机构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或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2.税务代理机构被注销资格;
3.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代理机构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机构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四)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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