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条件:
1、执行的地域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2、产业范围
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3、关于优惠期的计算
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是指,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三年。
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办事流程: 企业在申报期限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3、确认企业获利年度的批准材料
4、优惠卡
5、企业所度财务报告
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程序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逐级上报省局,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办理时限:按照省级国家税务局规定办理。(一般为现有减免税期满后半年内)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中关村园区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 中关村园区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 中关村园区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
- 中关村园区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 中关村园区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
- 西藏自治区对跨地域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确认
- 西藏自治区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
- 西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 西藏自治区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 西藏自治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验证和换证、停业和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 西藏自治区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西藏自治区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 西藏自治区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热门文章
-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北京)
-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免征审批(深圳)
-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北京)
- 代开发票(北京)
-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契税免征审批(深圳)
- 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的支付(北京)
- 退税(北京)
-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北京)
- 对纳税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哪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广东)
- 纳税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哪方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广东)
-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统一罚没款和罚没物票据(含专用票据)缩短保存期限票据的核销 (北京)
-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土地权属转移契税免征审批(深圳)
- 完税凭证开具(北京)
-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后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免征审批(深圳)
- 外国企业特许权使用费减免预提所得税审批(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