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江西)
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领取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采种林分证明;
(3)林木种子生产地检疫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6)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
(7)生产的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目录;
(8)单位主要负责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9)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品种权转让合同,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2、申请领取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储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储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者培训证明;
(5)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
(6)经营的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目录;
(7)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收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厅;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 江西省林木种苗和国有林场工作总站
办事地点 江西省林木种苗和国有林场工作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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