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⒊农业部《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办理条件
一、项目类型:初审
审批内容:⒈单位(个人)资格
⒉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地点、方式和用途
⒊物种来源
⒋其他相关情况
二、需提供的材料
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②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需提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⑤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⑥以贸易为目的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
⒈材料受理。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相关初审。
⒉材料审核。江西省农业野生植物及外来入侵生物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厅长审查后报农业部审批。
办理时限 20日
责任部门 省农业厅
办事地点 省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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